案例分析外地預繳的教育附加費怎么處理呢?
答:首先,對于外地預繳的教育附加費,我們需要知道如下:
1、異地預繳增值稅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以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稅額×異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2、如果異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和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存在差異,不需要補繳和不能申請退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3、不存在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在機構所在地抵稅費的問題
由于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則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時,已經將預繳的增值稅抵減了,也就是算的時候也就“抵減了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我們再來看個案例:
【案例分析外地預繳的教育附加費怎么處理】
A
某市建筑企業(yè)(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在B省某縣提供建筑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4662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133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2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
1.在B省某縣的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4662-1332)÷(1+11%)×2%=60(萬元),在B省某縣繳納城建稅3萬元(60×5%),繳納教育費附加1.8萬元(60×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2萬元(60×2%)。
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60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0
計提附加: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000
繳納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
2.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某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4662÷(1+11%)×11%-132-11-170=149(萬元),當期應補稅額89萬元(149-60),在A省某市繳納城建稅6.23萬元(89×7%),繳納教育費附加2.67萬元(89×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78萬元(89×2%)。
月末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00000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60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49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490000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90000
貸:銀行存款 890000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106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623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67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78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623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67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7800
貸:銀行存款 10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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