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托收承付,在托收過后最重要的就是承付了,那什么是承付呢?承付就是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及時通知付款單位。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是要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要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分別來說,驗單付款是要在三天的承付期內(從付款單位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單位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例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單位的帳戶內付出,按照收款單位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單位。
驗貨付款是要在十天的承付期內(從運輸部門向付款單位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單位在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單位在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內,如未收到提貨通知,應在第十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如不通知,銀行即視作已經驗貨,于十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單位。在第十天,付款單位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十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并按超過的天數,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在這里還要提示大家一下,采用驗貨付款的收款單位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字樣戳記。托收憑證未注明驗貨付款,經付款單位提出合同證明是驗貨付款的,銀行可按驗貨付款辦理。
對于托收承付的承付來說,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單位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在承付書上簽注意見送交銀行,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如因價格或數量、金額的變動,付款單位可以多承付款項,手續(xù)是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面通知,銀行即可隨同當次托收款項劃給收款單位。但付款單位不得在承付貨款中,扣抵其他款項或以前托收的貨款。
在我們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支付,但收到貨后發(fā)現有不好的,領導說不能全款支付了。此時就會涉及到一個問題,什么樣的情況下,銀行才會受理我們的拒付請求呢?
按照規(guī)定如果購貨企業(yè)在承付期內發(fā)現下列情況,是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的。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未注明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購銷合同的款項;未經雙方事先協(xié)議,銷貨企業(yè)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購貨企業(yè)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發(fā)貨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驗單付款,發(fā)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購銷企業(yè)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注明拒絕付款理由,并加蓋單位公章,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款屬于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出商品檢驗部門的檢驗證明;屬于商品數量問題,需要提出數量問題的證明及其有關數量的記錄;屬于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當提出國家商品檢驗或運金等部門出具的證明,一并送交開戶銀行。
如果企業(yè)按照要求提出了拒付申請,銀行在認真審查拒絕付款理由后,查驗合同。經審查認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絕承付理由書”上簽署意見,在第一聯“拒絕承付理由書”退給付款單位。同時將“拒絕承付理由書”連同有關證明材料、托收憑證、交易單證及拒付商品清單等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通知收款單位。但是對于付款單位自提自運商品的,按規(guī)定是不得拒付的,因為收款單位在自提自運商品時對商品的品種、規(guī)格、質量、數量等已經當面驗收。
在拒付后如果經過協(xié)商,由收款單位給予付款單位一定的銷售折扣,則可以重新辦理托收承付手續(xù),當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如重新辦理托收手續(xù),可以沖減原有銷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憑證重新確立銷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銷售收入基礎上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