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證人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狹義的講,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保證人的資格及禁止性規(guī)定
具有保證人資格的有:
A.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B.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其他組織主要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聯(lián)營企業(yè);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
C.依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依其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規(guī)定作為保證人的公民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區(qū)別對待。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保證是一種單方的、義務性的合同,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又如何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擔任保證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認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與他人訂立保證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因為"行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靜態(tài)安全的同時維護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以下社會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A.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C.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如何實現(xiàn)擔保?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證是以人的信用和財產來為主合同債務的實現(xiàn)提供擔保的,它要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因此要求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梢姡?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