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包含運費如何開票?
答: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服務收取費用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費用,按照貨物適用稅率(17%或13%)計算交納增值稅,這時候,運費可以作為價外費用和貨物一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如果一般納稅人僅僅提供運輸服務,則可按11%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銷售商品的運費,根據實際情況在會計上不同的處理方法
1、銷售商品時運費由銷售方承擔,銷售方支付給運輸單位的相關運費,根據獲得的運輸單位開具的運輸發(fā)票,確認銷售費用及增值稅進項稅;
2、銷售商品購銷合同中明確商品銷售價格含運費連同運費一并收取,銷售方開具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運費應做價稅分離,分別確認銷售額和銷項稅;
3、銷售商品運費收購買承擔,并且承運單位的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銷售方代墊的運費做為暫付款,不影響銷售額和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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