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應酬費屬于個人消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016年36號第二十七條:(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所以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嗎?
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經(jīng)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
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fā)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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