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yè)取得投資收益怎么處理?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以下簡稱《核定征收辦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①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②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③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人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經(jīng)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jīng)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jù)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人額x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 (1-應稅所得率)x應稅所得率。
取得投資收益會計分錄怎么做?
取得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或相關科目
持有期間享有股利和利息:
借: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期末計量:
公允價值大于賬面余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否則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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