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責任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停止侵害等11類。
二、行政責任
(一)行政處罰
聲譽罰:警告。
財產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人身罰: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一)主刑
1.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過3年;
2.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4.無期徒刑 ;
5.死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
注意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二)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
(1)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2)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