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財務處理怎么做?

2020-11-10 09: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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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為了方便自己業(yè)務往來,會在方便的地方在開立一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單獨核算賬目,也可以由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一個城市的賬務處理怎么做呢?那么今天編者和大家講解一下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財務處理怎么做.

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財務處理怎么做?

答:分公司的流轉稅,必須在當地的稅務機關核算繳納,這個是流轉稅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到地稅申報繳納.現(xiàn)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國稅地稅申報都是網上申報,未開通網上申報的公司,可以憑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基本行開戶許可證,基本行開戶行信息等證件,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網上申報納稅.

如果分公司跟總公司之間是非獨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稅種的申報,都必須由總公司匯總,由總公司申報.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僅僅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相當于一個部門.一般情況下,如果分公司是個獨立核算的群體,既有營業(yè)收入,又有支出,分公司雖小,但是五臟俱全,這種情況下的分公司,從財政考核上考慮,相信很多企業(yè)領導人都會做出一個決定,總分公司財政獨立,個子獨立核算.獨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憑借當即工商部門審批下來的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總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到當地銀行辦理分公司基本行開戶.

如果總分公司不在一個地級市,這時候的企業(yè)所得稅的申報,則需根據跨區(qū)經營所得稅申報原則進行申報,按照總公司所在地國稅部門核準的分配比例,總公司分公司分別各自向當地所得稅申報主管部門申報繳納.

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財務處理怎么做?

公司開辦分公司后需要獨立報稅嗎?

答: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轄區(qū)的情況下,可以由總公司統(tǒng)一報稅,如果不在同一地區(qū),那么按照屬地原則,分公司要單獨在其所在地進行申報的.

1、稅務登記等.要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納稅.視乎稅種.

營業(yè)稅在勞務發(fā)生地繳稅;企業(yè)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工薪的機構代扣繳.

3、現(xiàn)在稅務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獨立核算,該匯總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都要匯總繳納,該就地繳納的(營業(yè)稅)都要就地繳納.

4、建賬問題: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采取兩種方式核算:

(1)一是獨立核算,也就是單獨建賬,對分公司的業(yè)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會計核算.

(2)二是非獨立核算,非獨立核算又稱報賬制,是把本單位的業(yè)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yè)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

5、申報問題: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轄區(qū)的情況下,可以由總公司統(tǒng)一報稅,如果不在同一地區(qū),那么按照屬地原則,分公司要單獨在其所在地進行申報的.

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的分公司財務處理怎么做?剛才編者講解了這個問題,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賬目統(tǒng)一核算比較方便,業(yè)務可以是單獨的.申報稅務時可以根據自己公司的財務進行如實申報,分公司可以和總公司一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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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好,我想問您一個問題,我們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一個城市。總公司為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為運營公司的汽車租賃公司。這個的賬務處理?

    您好,各自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就行了。

  • 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一個城市,分公司怎么報稅好些

    如果是獨立核算,增值稅等是單獨申報,所得稅統(tǒng)一匯算清繳

  • 請問: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一個城市,分公司怎么報稅

    你好!可以申請所得稅合并申報在總公司所在地

  • 老師 總分公司在同一個縣城的賬務怎么處理

    同學你好 是獨立核算的還是非獨立核算的

  • 分公司是獨立核算,與總公司在同一個城市,不同的區(qū),請問分公司該如何申報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匯算清繳是分公司如何處理?

    不同區(qū) 即不同的主管稅務機關 那么也應該按照總分機構匯總繳納 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一)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倷C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tǒng)一計算的企業(yè)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xiàn)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yè)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yè)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yè)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是指金融企業(yè)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xù)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yè)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是指保險企業(yè)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12月31日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合計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tǒng)一計算的企業(yè)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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