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兌
第一單元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匯兌(★)
1.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適用范圍
(1)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3)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xiàn)金的,應在信匯、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xiàn)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3.匯款回單與收賬通知
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4.匯兌的撤銷與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退匯
①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
②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結算金額起點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使用條件
(1)前提:收付雙方必須在相應的購銷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主體: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3)款項性質
①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
②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5.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單選題】:
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是( )。
A、匯兌
B、匯票結算
C、委托收款
D、托收承付
【答案】 A
【解析】本題考核匯兌的概念。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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