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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依次順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習慣性居處;(4)國籍。當采用上述標準依次判斷仍然無法確定其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xié)定規(guī)定的相互協(xié)商程序協(xié)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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