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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選項A)(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選項C)(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 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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