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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唄
于2017-07-02 15:09 發(fā)布 ??1044次瀏覽
齊惠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7-07-02 15:14
有一企業(yè)2010年計提福利費2萬元,2010年末應付福利費余額為2萬元,2010年實際沒有發(fā)生福利費支出,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福利費已納稅調(diào)增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2011年,實際發(fā)生福利費支出1.5萬元,2011年計提福利費3萬元,請問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福利費應納稅調(diào)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對不對?.
齊惠老師 解答
2017-07-02 15:21
"您好!您在我們網(wǎng)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2010年企業(yè)未使用福利費,計提的2萬元福利費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2011年實際使用1.5萬元福利費,若此金額未超過2011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未使用的1.5萬元應當進行納稅調(diào)增。歡迎您再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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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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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解答
2017-07-02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