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分機構之間移送貨物 增值稅視同銷售對嗎
答: 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總分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是指的什么情形?2、總、分機構在同一縣市分別向屬地申報增值稅,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銷售是否要視同銷售?
答: 1.總分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是指,當一個公司擁有多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并且這些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財務和會計處理都在總公司或母公司進行統(tǒng)一核算的情況下,這些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就被稱為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機構。 2.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時,不需要視同銷售。因為它們在同一縣市,并且實行統(tǒng)一核算,所以這種貨物移送被視為內部調配,不涉及銷售行為。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您好,請問總機構連鎖公司下面有幾個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實行不統(tǒng)一核算 ),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分支機構,相關分支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總機構移送貨物時視同銷售嗎?
答: 您好,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