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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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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證書的次月開始需要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費
2020-06-11 09:30:44

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作了明確規(guī)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因此,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土地使用證辦理完畢與否沒有必然聯(lián)系,應及時申報,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納稅成本支出。
2017-06-09 08:17:08

你好同學也要交,現在按估計土地面積交,以后再按證書交。
2019-10-17 20:51:01

你好 你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因此,納稅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022-02-24 13:50:16

是的購買的是按取得證書的次月繳納,按季度繳納
2018-11-21 1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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