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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下土地使用證的時間是3月份,使用期限是2019年4月1日,但簽訂的補(bǔ)充出讓合同是2月份,這情況土地使用稅從什么時候開始交
請問,公司拍地土地出讓合同在2月份簽訂,約定交地日期是2月17號,土地票據(jù)沒拿到手,出讓合同拿到手了,那么契稅和印花稅該啥時交呢?我在報三月屬期的稅時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是不就該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