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1.1日入職,1月的工資7000元,2.5日發(fā)。計算個稅時因所屬期是2月份,所以7000-累計扣除費用10000元=應納所得額,得出結果是不需要交稅。然后2月1日離職了, 4.1日又入職。5.5日發(fā)工資時,同理計算7000-累計扣除費用10000元=應納所得額,得出結果也是不需要交稅。 老師請問這樣計算正確嗎? 這樣人員的工資明明超過5000,卻不需要交稅合理嗎?
答: 你2月發(fā)1月工資,你這工資應該是1月和2月發(fā)的工資作為收入,而不是 7000作為收入
老師您好,企業(yè)所得稅扣除工資費用,扣除的是交完個稅侯的工資還是扣除沒扣個稅前的工資?我不太懂
答: 當然是扣個稅前的工資,也就是應付工資,個稅屬于代收代繳,不影響應付工資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個體戶交個稅扣除費用的時候夫妻的工資不能作費用扣除,那父母和兄弟的工資可以扣除嗎
答: 你好,可以扣除的哦,但是要是真實的才可以


火星上的身影 追問
2020-03-17 19:54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0-03-17 20:04
火星上的身影 追問
2020-03-17 21:56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0-03-17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