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后定期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有何區(qū)別

見票后定期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區(qū)別:
1、證券性質(zhì)和當事人個數(shù)不同。出票后定期付款為委付證券,見票后定期付款為自付證券。見票后定期付款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出票后定期付款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出票后定期付款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見票后定期付款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出票后定期付款為委付證券,經(jīng)過承兌后,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見票后定期付款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于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xù)。
3、有無承兌不同。見票后定期付款無需承兌,出票后定期付款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請問商業(yè)匯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區(qū)別?
答: 一個根據(jù)出票日期的時間期限來付款 一個根據(jù)銀行或者承兌人見票的日期的時間期限來付款
老師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有什么區(qū)別呢
答: 你好,出票后定期付款商業(yè)匯票的到期日從出票日開始計算,比如出票日6月1日,出票后3個月付款,那么到期日是9月1日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從承兌人同意承兌或拒絕承兌日開始計算,比如比如出票日6月1日,見票后3個月付款,承兌人于6月5日同意承兌,那么到期日是9月5日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老師好怎么區(qū)別見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
答: 同學你好 按照我國票據(jù)法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一)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見票后定期付款。 日期記載為后三種情況的匯票被稱為遠期匯票,遠期匯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第一種情況被稱為即期匯票。 遠期匯票的這三種日期記載的區(qū)別主要從匯票的承兌日和到期日(付款日)的關(guān)系中去尋找。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在付款日到達之前,持票人需要向承兌人執(zhí)行名為提示承兌的活動。票據(jù)法中記載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除即期匯票外,匯票的承兌日和到期日通常不是同一天。 票據(jù)法規(guī)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中的定日和定期付款中的定期指的是匯票票面明確記載了匯票到期時間(支付時間)。舉個例子來說:票面上記載了匯票3月15日到期,那么到了3月15日這一天付款方應當兌現(xiàn)匯票,不管你是哪一天出的匯票只要出票日早于3月15日即可這就是定日付款。某些匯票票面上記載了自出票日后90天付款,如果該匯票是3月1日簽發(fā),那么到期日為5月30日(算尾不算頭,3月1日當天不算,同時如果5月30日是節(jié)假日,則順延,這個是票據(jù)慣例)。從以上陳述可以看出,定日付款實際上是簽發(fā)日不確定但到期日確定的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則是出票日確定付款日按出票時間經(jīng)過特定周期順延。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日付款的匯票實際是定期的遠期匯票。 票據(jù)法規(guī)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見票付款匯票和以上兩種匯票最主要區(qū)別。實際上這種匯票是一種不定期匯票,持票人可以選擇在這一時間段內(nèi)任意時點提示承兌。比如,3月1日我收到一張見票后30日后付款的匯票,我需要在3月31日之前向付款方提示付款,但具體是哪一天則由我選擇,我可以3月15日去,那么匯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14日,也可以3月5日去,那么匯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4日。 以上是三種付款日期的區(qū)別,另外還需要重申一下:根據(jù)票據(jù)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nèi)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為了免除麻煩,最好還是在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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