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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5月,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chǎn)銷售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nóng)產(chǎn)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0 000×10%+3 000×9%)×(1-1/5)=1 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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