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健 郭老師,應試指南446-447頁,承租人會行使購買選擇權,但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第三年初,不應該按會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和剩余租賃期嗎?為什么會按資產(chǎn)剩余使用壽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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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健:這兩個題不是一個題,你得看例題5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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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chǎn)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申報債權的期限。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nèi),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但是不可以每個人都去申報全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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