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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所得稅是按發(fā)放工資的次月申報的,但是一直是按計提的次月申報的,這樣的申報就是錯的,那這個應該怎么處理呢?
單位發(fā)放工資,由于個人因素,一直沒有轉正,都是實習工資,員工也不上保險,在農村上著合作醫(yī)療 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按著實習申報。實習申報是工資薪金嗎?
5月、6月有兩處工資所得,分別在兩家公司發(fā)放工資,一家公司沒有扣除個人繳納部分五險是2200元,另一家是1800元,但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在7月應該怎樣補報5、6月的個所稅和7月應報的個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