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稅服務:《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2.《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范圍和概念: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div>
2017-05-18 15: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