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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忘機
于2019-05-24 17:12 發(fā)布 ??1364次瀏覽
盛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會已通過多門
2019-05-24 17:21
你好,取得的賠償收入,不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不因開具銷售貨物增值稅發(fā)票給運輸公司,對于收取賠償款開具收款收據(jù)即可。對于運輸過程中發(fā)生非正常損失,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處理。
藍忘機 追問
2019-05-24 17:25
那賠償就應該賠未稅金額?
盛老師 解答
2019-05-24 17:30
你好,是的,賠償不需要視同銷售算銷項稅,但是應該要包括購入時候的進項稅
2019-05-24 17:37
這個進項稅還能核算?那也就是那些原材料對應的進項稅算不清楚啊
2019-05-24 18:17
你好,應該是要算的,非正常損失的產品成本*(本期在產品完工產品外購原材料的成本/本期在產品完工產品全部成本)*外購原材料稅率
2019-05-25 09:23
進項稅不做轉出,也就不存在了。
2019-05-25 11:34
是的,但是不做轉出會有一定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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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會已通過多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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