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6日開了發(fā)票給別人。是不是開發(fā)票給別人的時候,做賬就要“計提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了?如果我等到次月繳納附加稅的時候,做賬再一起“計提并繳納”可以嗎?請問“計提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分錄,以及“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分錄分別是怎么寫?分錄是這樣寫嗎?計提: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繳納: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貸:銀行存款?
答: 你好,你是應該在10月份做計提,11月份做繳納稅金分錄
老師,這個利潤表中的“稅金及附加”里有一項是“教育費附加”,這個“教育費附加”是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總額,還是單純的教育費附加。因為“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答: 教育費附加”是單純的教育費附加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基金都是怎么計算的
答: 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費2%(附加根據實際交的增值稅計),水利基金地區(qū)有所區(qū)別稅率(堤圍費按不含稅銷售收入),你看當地是多少


張艷老師 解答
2018-07-10 10:45